一、离婚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财产纠纷的对象是什么
离婚财产纠纷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法律快车提醒,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包含: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离婚财产分割特殊情形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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