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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办理?涉外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来源: 法制网 2022-09-06 08:40:11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

1、婚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涉外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美国许多州、巴西、阿根廷等,我国也是采用这种原则来判断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这个原婚姻的实质要件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才会被承认具有效力,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国家都产生效力。有观点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若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符合法理的。但是,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容易“跛脚婚姻”的现象。这也是现在许多国家不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波兰等以及日本、泰国等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依据当事人属人法判断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因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身份与能力问题”。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和“迁徙婚姻”的现象,英国、丹麦等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但是当事人属人法可能与婚姻缔结地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而影响婚姻的效力。因此当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一致的时候,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三)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为弥补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产生的缺陷,欧洲各国最制定的冲突法中大多数采用了混合适用的制度。混合适用原则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规范。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举行婚礼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但是又规定了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无效。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37条和38条规定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如果外国人要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匈牙利法的规定。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结婚登记地的法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是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当婚姻缔结地在境外时,我国对其婚姻关系的承认必须是在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等的原则。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律。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援用其本国法律,以免该段婚姻在我国会导致无效。

(二)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有关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条文。

(三)中国公民在境外登记结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定居地法律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回国后不必须到我国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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