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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