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更迭和发展,法律也要随之作出相应的改变以适应和顺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曾出台过多部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正式体现了法律与时代与时俱进,那么刑法修正九对受贿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
一、刑法修正九对受贿是怎样规定的
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受贿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索取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斡旋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综上所述,截至去年我国已经出台了第十一部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出台即替换旧的刑法修正案,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作出相应的改变。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刑法修正九对受贿是怎样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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