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动产上的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时,性质上属不动产之附属物,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2.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必须是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占有动产的事实,足以造成让与人享有所有权的表象。同时,让与人又是无权处分的。
3.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1)受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受让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交易行为。
(2)除让与人无处分权外,该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他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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