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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保密责任、保密期限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修改。
中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针对社会各方意见,此次修订草案逐一作出修改。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目前,中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常委会委员吕薇提出:不能所有机关、单位都有定密的权力,容易产生定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修订草案吸纳了相关意见,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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