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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因撞到路边护栏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

来源: 法律快车 2022-09-01 13:24:32

2021年8月的某一天,龚某驾驶载满建筑垃圾的平板货车行驶在南六环的道路上,过程中突然爆胎,车辆左右摇摆后撞到路边护栏,龚某下车查看觉得并无大碍便驾车离去,后因建筑垃圾遗撒道路,路政通过监控锁定龚某开具罚单,两个月后,公安传唤龚某后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刑事拘留,经律师多方努力,龚某已被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涉及交通安全的设施的。如果破坏的是与交通安全无关的设施,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则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其他破坏活动”,是指破坏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如乱发指示信号、干扰无线电通信、导航,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应当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破坏”,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这里所说的“足以”,是指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1)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建设中或者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者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2)从破坏的手段、部位等进行分析,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会危及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行为人破坏的只是交通设施的附属部分,如破坏的是火车道旁的沙石,这些行为与交通运输安全没有直接联系,不足以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不构成本罪。

4.根据本条规定,本条处罚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案例分析

1.金某为某市无业青年,某日晚,金某在高中同学家里打牌到深夜,在回家途中,金某经过某十字路口,看到正在变成红色的交通信号灯。金某忽然起意,拣起路上的一块石头向信号灯的红灯打去,未能击中。金某非常恼火,又拣起一块石头,沿交通信号灯的灯柱爬了上去,用石头猛击交通信号灯,致使信号灯的红灯与黄灯严重毁坏,无法继续使用。金某感到不解气,又蹿到道路中心,将设置在该处的隔离墩推倒后,用力滚到路边。正当金某试图继续破坏道路中心线上的护栏时,被巡逻经过此处的110巡警抓获。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金某共毁坏交通信号灯两盏,推倒交通隔离墩一个,对该路段的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检察机关依法对金某提起公诉。

本案的焦点是金某深夜打碎交通信号灯,推倒交通隔离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金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危害了特定路段的交通安全,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金某的行为尚没有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情况,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金某为发泄心中怨气,在十字交叉路口破坏交通信号灯,在道路中心推倒交通隔离墩,这些破坏行为足以造成过往车辆倾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主观上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特征,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金某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如果没有侵犯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此节犯罪,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2.被告人小飞、小俊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渣土运输业务。2021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小飞带领4辆装满渣土的车辆驶向马鞍山市寻找偏僻地带倾倒渣土。被告人小俊与小飞联系得知该情况后,遂带领自己的4辆装满渣土的车辆随同前往。二被告人带领各自的车辆进入马鞍山市,后将渣土运输至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黄路东段进行倾倒。其中,被告人小飞带来的车辆倾倒的渣土将银黄路东段北侧三幅路面全部堵塞,致使银黄路通向岱山路的道路被完全阻断。被告人小俊带来的车辆倾倒的渣土将银黄路东段南侧三幅路面堵塞二分之一。被告人小俊还指使驾驶员将一车渣土倾倒在明珠路和银环路交叉路口,渣土占据银环路大半幅路面。上述两个路段均无照明,且当晚下雨,给过往车辆及人员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极易造成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经测量,银黄路东段的渣土数量达到213.1立方米,明珠路与银环路交叉口的渣土数量达到31.2立方米。事后,有关部门已对被告人倾倒的渣土进行清运。经鉴定,涉案渣土清运价格为人民币1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小俊、小飞的亲属已代为缴纳该清运费用。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小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小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飞、小俊在夜间向道路上倾倒渣土,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交通设施,足以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实行行为的认定中最关键的莫过于三个点:“破坏”何以理解,“交通设施”何以理解,“正在使用中”何以理解。对此三个要点进行比较全面的解析,方能破坏交通设施行为有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

结语

偷倒渣土、泥浆及建筑垃圾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事后处理还要耗费大量执法力量和行政成本。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前,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运输期限、时间、运输线路、运输至消纳处置场地。否则,将渣土随意倾倒在路面或农用地等其他地点将涉嫌违法犯罪。

标签: 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撞到路边护栏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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