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根据以上规定,销货方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注明商品名称,收取款项在商品不确定时,不能开具发票,可开具收款收据,待提货时方能开具发票。支付款项的一方应先作为预付款,未取得发票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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