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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来源: 法务网 2023-04-06 10:18:0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文件下发后,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但是,从去冬今春以来,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出现反弹,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造成一部分集访事件,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3月27日,王金山省长批示“如何变年终集中解决为常年常查,应当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田唯谦副省长批示省建设厅“要积极配合劳动厅做好相关工作,并不断探索从制度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取得的成果,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现经省法制办6月25日前置审查同意,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所属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对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责。建筑工地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内容;经举报投诉查实的,应当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设立或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二章 使用农民工管理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范本,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建设厅监制),同时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下同)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用工方)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部、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用工方使用临时工(即建筑工地俗称点工,含计时工,下同)时,应当签发点工派工通知单,并由点工签收,各执一份,内容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任务后,用工方应即时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临时工应妥善保存用工方下达的点工派工通知单,作为结算依据。未收到点工派工通知单的农民工,应及时要求用工方补办手续,并办理完成工作量确认手续,以便结算、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九条 推行建筑业企业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或收录农民工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号,并按月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发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条 倡导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在向建筑劳务企业分包工程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分包给规范使用农民工以及通过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业企业应当先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本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监督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否则不予结算劳务分包余款。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page]

第十四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内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用工人数、工程款额以及项目经理信用状况,按项目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章 劳务分包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建筑业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建筑业企业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协议”替代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并在省、市两级相关网站或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负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派驻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应持证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并责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改正。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造成不良影响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监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在拨付劳务分包款同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不采取劳务分包形式,而采用直接用工、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各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对项目部是否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行为的规定负责,并纳入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内容。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纳入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内容。

第五章 举报投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农民工应当加强学习,依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建筑业企业或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建筑业企业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二)建筑业企业未按时发放工资的;

(三)经建筑业企业聘用,未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即被派驻建筑工地上岗的;

(四)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五)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第二十二条 当建筑工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多个农民工进行投诉时,应当委派代表进行投诉。建筑工地农民工投诉时,可先向所属的建筑业企业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接访农民工投诉负总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工投诉,并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台帐,委派专人接访农民工投诉。接访人员要耐心倾听农民工投诉原由,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事项。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农民工投诉事项,应当耐心解释,晓知以理,做好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禁止以粗暴、简单的方式接访农民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地农民工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内容进行投诉的,应当出示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要完善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畅通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矛盾。节假日期间,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联合投诉举报受理窗口,加快处理速度,消除集访事件隐患。要加大力度,开展建筑工地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完善农民工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应急资金,建立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值班制度,负责农民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建筑业企业负责人,以及存在农民工问题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确保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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