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等问题,例如认定融资租赁合同需考虑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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