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2、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3、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5、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有关的手续。
专利分案申请的时间有何要求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对专利分案申请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一般是在申请专利时一并提出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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