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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有哪些呢?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怎么规定的呢?

来源: 律速网 2023-03-20 08:16:37

土地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在利用土地的时候,也有义务好好保护土地,使土地能够得实现可持续利用。为了方便对土地进行管理和建设规划,土地的利用也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了划分,与使用者息息相关。

一、土地利用分类有哪些

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八大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包括十二大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类型是根据土地利用的地域差异划分的,是反映土地用途、性质及其分布规律的基本地域单位。

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怎么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擅自变更国有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

1、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一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就意味着违反了《出让合同》的规定,此为典型的民事争议,作为《出让合同》的另一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然有权依据《民法典》及《出让合同》关于争议处理的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对方拒绝承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改变用途审批的规定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3、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 176号)第二节第(七)也明确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因此,实践中,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非法占用土地严厉查处到位。

标签: 土地利用分类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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