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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保卫国家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由于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与社会治安紧密相关,国家法律授权公安机关直接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确认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但从性质上来看,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的。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属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均设置在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有公安部,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或者自治区辖市、盟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旗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直辖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铁路、民航、水运等系统的公安部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履行基层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责。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挥和参与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和协调作战的原则。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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